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关于督促药品经营企业申报GSP认证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一、GSP认证申报时限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须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提出GSP认证申请。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在2016年1月1日(含2016年1月1日)之后的,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提出GSP认证申请。
二、药品经营要求
(一)药品经营企业在提出GSP认证申请并获受理后,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GSP认证正常进行,但企业不得经营,直至获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二)药品经营企业未按上述时限要求提出GSP认证申请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反规定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