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困难群众排除万难执行
伤残病人终于得到21万赔偿款
近日,市法院执行法官亲自为申请执行人送上了最后一笔14万多元执行款,使这起历时一年多、赔偿款共计21万多元的执行案件圆满执结,真正把《从化市人民法院弱势群体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落到了实处。
2000年4月8日,年仅13岁的叶某某与同学到本村一废弃多年没有任何遮拦和警告标志的石场玩耍,被石场供电房供电线路终端电杆的高压电击伤,后紧急送医院治疗,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被截去右手前臂,左手不能活动,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75%,这使叶家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由于石场供电房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未及时支付叶某某的医疗费,叶某某将该电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诉至法院。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该电路的产权人应赔偿14万多元,管理人应赔偿7万多元,合共21万多元,二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未按时履行法定义务,叶某某于2005年4月29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对电路管理人执行到7万多元之后,因为另一被执行人即电路的产权人江埔街某村委会经济条件较差,虽经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强制执行,对其办公场所、帐户搜查、查询,都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执行陷入困境,案件被迫于2005年12月8日中止执行。为了维护特困群体的利益,该院的执行法官继续对该案进行调查,及时调整办案思路,部署办案方式,因为该案的两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在对第一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决定对第二被执行人即电路的管理人执行剩余的14万多元。但第二被执行人认为已经赔偿了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不能再赔偿剩余的14万多元了。至此,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针对案件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多次对该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说明其对第一被执行人负有连带责任,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一方面向被执行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明申请人现在的贫困的生活现状。第二被执行人最后终于被执行法官的真情所动,对叶某某的遭遇深感同情,同时,也在法律的威慑之下,同意尽早赔偿剩余的赔偿款。2006年6月22日,在执行法官的多方努力下,第二被执行人终于将剩余的14万多元交到了法院,从而使该起几经波折的损害赔偿案顺利执行完毕。
手捧执行法官为其伤残儿子不辞辛苦追回的赔偿款,叶某某的父亲眼含热泪,哽咽着说,法院不但为我依法讨回了公道,而且为我追回了巨额赔偿款,不愧是人民的好法院、好法官!
(新闻来源:从化市新闻中心 编辑:卓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