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荔富汇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6〕18号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荔富汇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荔富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荔富汇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增城区朱村街山田村,总征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为88323.36m2,总建筑面积为158000m2,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15945m2,其中住宅用地面积26572m2,配套公建建筑面积773m2,五星级酒店建筑面积20000m2,集中商业店建筑面积40000m2,其他商业店建筑面积28600m2;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42055m2,其中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39874m2,架空建筑面积2182m2。
主要建筑物为3栋16层住宅,9栋3层住宅,1栋20层五星级酒店,3层其他商业、9层集中商业以及其他公共设施。项目拟配套设置1台500kw和1台1000kw备用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酒店与商业区配套设置中央空调。项目总投资为10亿元,预计环保投资50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0.5%。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一)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施工废水经临时导流沟收集、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等,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临时厕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对施工场地定期洒水,保持作业面湿润;施工场地出口设置临时洗车区,冲洗运输车辆轮胎及底盘泥土;采取围挡封闭方式施工,施工工地场地实行硬地化;规范场料堆放,及时复绿,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严禁在中午及夜间休息时间(12:00-14:00、22:00-6:00)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打桩机,应选用液压打桩机等低噪声施工设备,同时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必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余泥渣土应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堆放、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护措施,减少因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废水。在朱村街城市污水处理转输系统建成前,餐饮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1500m3/d)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之严者后,排入深坑河,然后汇入西福河;朱村街城市污水处理转输系统建成后,餐饮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最终汇入西福河。
(三)废气。营运期项目住户厨房产生的油烟采用抽油烟机收集后统一由内置烟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配套设置的备用发电机使用含硫量小于0.035%的轻质柴油为燃料,燃烧尾气经水喷淋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黑度1级后,由内置烟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天面排放。商业区餐饮项目厨房燃液化石油气,厨房油烟废气经运水烟罩+静电油烟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标准后由内置烟井引至所在建筑楼顶排放,排放口高度约20米。地下停车场应设置机动抽排风系统,将地下机动车尾气抽排至地面排放,排放口朝向绿化带。垃圾中转站应加强管理,定期清理,并对垃圾堆放点每天进行喷洒除臭药液,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噪声。营运期噪声源主要是备用发电机、中央空调系统各类风机和泵,应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后,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邻近广汕公路以及地铁21号线,应通过合理优化住宅楼布局,设置绿化隔离带,在靠近公路一侧住宅楼安装通风隔声门窗等措施,确保住宅内声环境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要求。
(五)固废。营运期生活垃圾实现分类收集,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实现日产日清,同时对垃圾分散收集点和垃圾站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清洗垃圾站和喷洒除臭剂。餐饮垃圾和废油脂均属广东省严控废物HY05,须交具有严控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设备维护产生的少量废机油等危险废物(HW08)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三、本环评批复只针对荔富汇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酒店、餐饮、娱乐、市场等在项目内产生废气、废水、噪声污染的单体项目,须另行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请按要求到我局办理环保竣工验收。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水务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及规定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