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救助的若干政策
一、番禺区用人单位招用广州户籍人员社会保险及岗位补贴流程
(一)补贴对象:
招用下列本市人员的用人单位:大龄失业人员(3540)、大龄农转居人员(3035)、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有办理失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
(二)补贴标准:
1、上述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招用“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期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三)申领期限:
1、申请人招用劳动者两个季度内(含招用当季)须按规定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招用后第二季度提出申请的,招用当季补贴不予补发;
3、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7、10月)23日前关注“番禺就业”微信公众号进行微信预受理;审核通过后,25日前递交申请材料。
(四)说明:
1、如果申请单位之前在广州已办理补贴,由于企业迁移到本区的,该企业需提供单位证明原件、上期申请补贴资料、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单位证明内容包括:迁移原因、原申请区域等)。
2、根据有关文件政策,自2018年7月18日起,番禺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统一纳入市就业补贴政策范围。2018年7月18日及之后入职的番禺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本流程申请补贴。另外,暂停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增申请审核工作。
3、按穗人社发﹝2013﹞29号、穗人社发﹝2014﹞46号、穗人社函〔2018〕202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州市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流程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有办理失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
5、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的:3540大龄失业人员;农转居3035;特困失业人员:404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抚养子女一方;特困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三)申领期限:
1、申请人须在成立6个月后,12个月内,按规定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人在单月1-20日递交申请材料。
(四)说明:
1、初创企业是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发文之日起登记注册3年内的,即2012年3月5日后成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按穗人社发﹝2015﹞57号、穗人社函﹝2015﹞25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州市租金补贴流程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有办理失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
5、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的:3540大龄失业人员;农转居3035;特困失业人员:404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抚养子女一方;特困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创办的企业参保及有效的就业登记,可申请每户每年4000元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三)申领期限:
1、申请人须在正常经营满1年及实际租赁满1年后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双月(2、4、6、8、10、12月)1-20日前递交申请材料。
(四)说明:
1、初创企业是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发文之日起登记注册3年内的,即2012年3月5日后成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已享受租金类补贴(含创业基地内创业组织场租补贴、高校生场租补贴)但未足3年,并符合新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7号)相关条件的,可按新的标准和程序申报,但享受补贴累计年限不超过3年;
3、按穗人社发﹝2015﹞57号、穗人社函﹝2015﹞25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补贴流程
(一)补贴对象:
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办理时效:
1、申请人招用劳动者两个季度内(含招用当季)须按规定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招用后第二季度提出申请的,招用当季补贴不予补发;
3、每季后第一个月(即1、4、7、10月)25日前递交申请材料。
(四)说明:
1、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广州市户籍,毕业年度内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按穗人社发〔2014〕2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招用工社会保险及岗位补贴流程(招用番禺区户籍人员)
(一)补贴对象:
2018年7月18日前*招用下列本区人员的用人单位:1、大龄(354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2、特困登记失业人员;3、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4、残疾登记失业人员;5、随军家属。
(二)补贴标准:
1、上述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在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从参保之日起,按照广州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下限,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其中:招用“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期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三)申领期限:
1、从2018年1月1日起,受理时间调整为每年3月和9月。其中,3月受理前一年9月至当年2月的补贴申领,9月受理当年3月至8月的申领;
2、首次申领上述补贴的,补贴申领对象需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在招用后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每受理周期的1-25日递交申请材料。
(四)说明:
1、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一年内重复招用上述人员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3、*根据有关文件政策,自2018年7月18日起,番禺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统一纳入市就业补贴政策范围。2018年7月18日及之后入职的番禺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番禺区用人单位招用广州户籍人员社会保险及岗位补贴的流程申请补贴。另外,根据文件要求,暂停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增申请审核工作。
4、按番就〔2012〕4号、番就〔2015〕2号、穗人社函〔2018〕202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番禺就业网址:www.pyld.net,地址:番禺区平康路48号,咨询电话:84692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