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府行复〔202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号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杜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1年4月15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有合法住宅,由于生产生活需要,于2021年3月4日,以EMS特快专递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广州市天河区某村复建房三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报批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没有做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而被申请人逾期没有任何答复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综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签收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杜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报批文件)》,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天河区某村复建房三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报批文件。
二、已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3月10日答复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能及时找到相关快递凭证,现向申请人重新寄出。
本府查明:
2021年3月4日,申请人以EMS特快专递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广州市天河区某村复建房三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报批文件。交寄凭据显示收件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四楼”,投递情况显示“单号为115XXXXXX2073的邮件于2021年3月5日20:10:24被签收”,并显示“他人代收:丰巢快递柜”。
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材料,但未能提供相关妥投证明,且被申请人未提供办理延长答复期限相关手续的证明。
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出法定答复期限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的复印件显示,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EMS特快专递交寄凭据、邮件***查询信息、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杜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及《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发文呈批表》,证明2021年3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截至同年4月15日申请人仍未收到相关答复,且未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办理延长答复期限手续,即被申请人在答复过程中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已制作相关答复材料,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关妥投证明,对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相关信息公开答复,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但其必须对信息公开答复予以送达。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原件。
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