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万源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草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的《万源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8年7月2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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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万源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参照《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目前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住宅配建0.5车位/套,商业配建1.0车位/100㎡建筑面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原则上应按万源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目前配建标准的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第三条 若因客观场地等条件确实无法按规定标准足额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补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相应减少停车位数,所缺停车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建机构易地代建。
第四条 单个建设项目易地补建的停车位数量最高不能超过规划确定配建数量的30%。若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超过此标准的,须经市政府研究审批。
第五条 易地补建的停车位应按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或机械停车库的标准建设。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补建申请,经批准通过并与有相应资质的代建机构签订易地补建协议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审批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后,履行易地补建程序。
第七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车位数量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未按要求足额配建停车位的,不得通过专项验收,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停车位易地补建审批流程为:
1.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补建的书面申请,并出具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理由说明;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召集法制办、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运、代建公司、项目所在乡(镇)等相关职能部门专题研究审批;
3.审批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和有相应资质的代建机构签署委托易地补建协议,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代建机构在完成年度停车场建设任务的同时,应一并执行上年度签订的停车位易地建设委托协议,建设资金来源由委托单位即原项目单位承担;
5.代建机构对委托建设的车位原则应打包另选址建设,亦可纳入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之中一并执行。委托建设停车位数量单独进行考核。若纳入财政投资公共停车场项目一并建设,则委托建设的车位数投资额相应扣减。
第九条 易地补建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资源,由易地代建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上缴市财政,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来源之一。
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按照城市交通的发展需求预留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作为易地补建的保障基础。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所缺停车位,统一由代建公司易地代建。代建资金的标准由全市统一核定,缴纳标准分为两类区域,统一按照工程建设总成本的1.5倍收取。一类区域(太平、茶垭、官渡),工程区域总成本为每车位8万元,代建资金标准每车位12万元;二类区域(除太平、茶垭、官渡外)工程区域总成本为每车位6.7万元,代建资金标准每车位约1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