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工商公告2018260号
当事人:廖长生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白水塘北路25-1一楼
我局立案调查的廖长生无照经营一案,已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穗云工商处字【2018】2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送达给当事人。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当事人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元,加处罚款贰仟元,合计肆仟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3日
联系人:孙建波、徐颖 电话:37352508 3737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