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府办〔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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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社会保险费
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届时县地税局将启用新的社保费征收系统征缴社会保险费,要求参保户每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为规范征缴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费缴纳及时到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费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统发工资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方式由目前各代发银行代扣代缴改为由县财政局代扣,并按月将扣出的社保费连同由财政负担的社保费划解到缴费单位(同一财务核算的单位为一个缴费单位),再由各缴费单位按规定综合各险种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全额申报缴纳。
二、属单位自筹经费人员的由所属单位自行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由各单位自筹资金自行申报缴纳。
三、各缴费单位收到财政局划拨的社保费后,应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及时申报缴纳,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用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 财政 税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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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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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09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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