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新城豪庭商住大厦(19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12 月 16 日我局对 1 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2015 年 12 月 16 日- 2015 年 12 月 24 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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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验收函)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新城豪庭商住大厦(19#地)项目验收意见 | 屏环验〔2015〕36号 | 2015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