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长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管理工作,县民政局结合我县实际拟草了《长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3年7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出:长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长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ybcnfzb@163.com。
***:长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委发〔2005〕18号)要求,根据《宜宾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措施。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坚持及时、高效、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六)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县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临时生活救助的组织实施和审批。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生活救助的具体审核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按规定安排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并督促、检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落实。
住建、公安、教育、卫生、人社、人民银行、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其他相关工作。
审计、监察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其他相关工作。
扶贫、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临时生活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长宁县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贫困家庭子女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供2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三)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九)拥有车辆等高消费非生活必须品的;
(十)拥两套以上商品房且人均居住面积超过长宁县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的;
(十一)拥有经营性用房的;
(十二)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
第八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城市参照《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宜宾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农村参照《宜宾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生活救助的程序
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宾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困难原因证明,签订责任承诺书和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在《宜宾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部门取证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并由乡镇政府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于突发性、特殊性情况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申请专项临时救助资金,予以救助。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设定救助金额上限,由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制订。2013年临时生活救助金额上限为4000元。临时生活救助金额上限随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同幅度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1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公益金留成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 财政部门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随着社会救助的发展逐年提高救助资金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应公开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县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4628178,乡镇也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户,根据每月审批情况及时拨付到各乡镇民政专户,由乡镇民政办造册发放到户。临时救助资金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生活救助待遇的,应收回所领款物,1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雪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疾病传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