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史料的公告
档案具有“记录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作用,是“今世可以知古,后世可以知今”的重要载体。目前,莱州市档案馆新馆正在建设,为进一步挖掘散存于社会和民间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最大限度的丰富馆藏资源、留存莱州记忆,更好地服务莱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个历史时期的档案资料,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烟台市党政领导和知名人士在莱州活动的照片、录像、题词、文字等。
2、反映莱州各个时期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和城乡变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3、各个历史时期与莱州有关的嘉奖令、委任状、文告、信函、印信、族(家)谱、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据、传单、照片、奖(状)章、锦旗等。
4、反映莱州各个历史时期民俗、民情等有特色有价值的用品器物等。
5、莱州籍或曾经在莱州工作过的有一定声望的专家、学者、艺术家、科学家和先模人物形成的文稿、题词、照片、著作(作品)等。
6、艺术工作者创作的与莱州有关的各类艺术作品。
7、其他具有莱州地方特色的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1、自愿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市档案馆捐赠原件。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由市档案馆永久保存,并对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2、原件复制。对具有重要档案保管价值且个人不愿捐赠的,市档案馆与持有人协商留存复制件备案,原件归持有人管理。
3、免费寄存。对个人保存的重要档案资料,持有人又不愿捐赠的,为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可免费寄存市档案馆,并办理寄存协议,档案所有权仍归持有人所有。
三、征集说明
1、凡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2、征集档案资料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声像、实物、照片及电子档案;提供的书法、字画不需装裱,提供的照片须清晰,提供的录音、录像、光盘等应播放流畅清晰,并能说明拍摄时间、地点、事由、人物等情况。
3、资料捐赠人或提供者必须保证知识产权无争议,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资料提供者承担。
4、有捐赠、寄存、复制档案资料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到市档案馆管理利用科办理相关事项,也可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市档案馆取得联系,必要时提供***服务。征集电话:(0535)2222307;征集邮箱:lzs_dajgllyk@yt.shandong.cn
档案承载历史,档案延续文明。莱州市档案馆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参与档案征集工作,为打造“莱州记忆中枢”作出积极的贡献。
莱州市档案馆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