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芝罘区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24 个)
烟台市芝罘区发展和改革局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文件
烟台市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
烟台市芝罘区科学技术局
烟台市芝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
烟台市芝罘区司法局
烟台市芝罘区财政局
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
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芝罘区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烟台市芝罘区商务局
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和旅游局
烟台市芝罘区卫生健康局
烟台市芝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烟台市芝罘区应急管理局
烟台市芝罘区审计局
烟台市芝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烟台市芝罘区统计局
烟台市芝罘区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芝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此次公布范围为法定行政机关,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在第二批公布范围内。
二、相关要求
(一)以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履行执法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
(三)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2019 年12 月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