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自6月份开始,烟台市食药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这在烟台市尚属首次。
根据活动的相关规定,申报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经营单位,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1年以上,持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需含“保健食品”或“化妆品”内容,营业场所宽敞明亮,店内布局合理,货架齐整。
管理上,申报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经营单位需认真执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等有关制度,能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八不准”等规定,店内无未经批准或扩大宣传诱导消费的宣传材料,三年内无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同行业中形象口碑较好。
同时,相关申报单位还需配有专门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所有经营人员经过保健食品化妆品知识培训,熟知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相关知识,能够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能够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烟台市内凡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均可于6月30日前自愿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8月30日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活动结束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统一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发放“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