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虽是特价三包岂能缩水
中秋、国庆来临之际,各个商家为了刺激消费,纷纷打出“打折”、“特价”等招牌来促销。但是对于“打折”、“特价”商品的三包期如何规定,有相当多的商家和消费者都不知道。许多商家就是利用消费者的模糊认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张女士从某商场购买了一款豆浆机,价值196元,使用三天豆浆机出现故障,张女士要求退货,商场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无奈,张女士投诉到县消协。
商场负责人认为,商场的宣传海报上已注明“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提示,而且在购买的***上也明示“特价商品,售出后不退不换”,虽然出了质量问题,但已作出明示,不应予以退货。县消协表示,特价商品是以特别低的价格所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必须具有其应有的质量和实用性,仍然享受正常商品的“三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再者,经营者提供的奖品、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经过调解,最终为张女士按原价退货。
桓台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特价”、“打折”商品与处理品有本质区别,打折商品是促销的手段,是一种降价让利行为,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因此,再碰到“特价”的问题商品,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