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第一期)
2019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溧水区欢乐牧场自助餐厅万达广场加盟店经营的“咸鸭腿”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3201***********0005):
(1)抽样基本情况:
上述菜肴食品加工日期为20190220,规格型号为散装,抽样日期为:20190220,抽样地点:饭店,检验结果: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分别为9.3mg/kg。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食品共加工咸鸭腿3kg,货值120元,被监督抽检用0.5kg,其余已全部售完,未能召回。本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未采购亚硝酸钠,在制作过程中没有添加亚硝酸钠并索取了咸鸭腿主要原料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本局认为该批次被抽样食品检出亚硝酸盐的可能原因是样品加工后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当事人并未违反原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2、南京市溧水区欢乐牧场自助餐厅万达广场加盟店经营的“腊肠”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0002):
(1)抽样基本情况:
上述菜肴食品加工日期为20190220,规格型号为散装,抽样日期为:20190220,抽样地点:饭店,检验结果: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分别为7.7mg/kg。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食品共加工腊肠1.5kg,货值60元,被监督抽检用0.5kg,其余已全部售完,未能召回。本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未采购亚硝酸钠,在制作过程中没有添加亚硝酸钠并索取了腊肠主要原料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本局认为该批次被抽样食品检出亚硝酸盐的可能原因是样品加工后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当事人并未违反原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3、南京市溧水区张大兵烤鸭店经营的“大蒜炒咸肉”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0009):
(1)抽样基本情况:
上述菜肴食品加工日期为20190220,规格型号为散装,抽样日期为:20190220,抽样地点:饭店后厨,检验结果: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分别为6.2mg/kg。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食品共加工大蒜炒咸肉1.5kg,货值132元,被监督抽检用0.5kg,其余已全部售完,未能召回。本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未采购亚硝酸钠,在制作过程中没有添加亚硝酸钠并索取了腊工坊咸肉原料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本局认为该批次被抽样食品检出亚硝酸盐的可能原因是样品加工后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当事人并未违反原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4、、南京市蜀寻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口水鸡”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1001):
(1)抽样基本情况:
上述菜肴食品加工日期为20190221,规格型号为散装,抽样日期为:20190221,抽样地点:饭店后厨,检验结果: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分别为7.3mg/kg。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食品共加工口水鸡5kg,货值560元,被监督抽检用0.5kg,其余已全部售完,未能召回。本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未采购亚硝酸钠,在制作过程中没有添加亚硝酸钠并索取了主要原料供货商的资质,本局认为该批次被抽样食品检出亚硝酸盐的可能原因是样品加工后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当事人并未违反原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5、南京市溧水区忆潇湘餐饮店经营的“蒜苗腊牛肉”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5013):
(1)抽样基本情况:
上述菜肴食品加工日期为20190225,规格型号为散装,抽样日期为:20190225,抽样地点:饭店后厨,检验结果: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分别为5.6mg/kg。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食品共加工蒜苗腊牛肉3kg,货值576元,被监督抽检用0.5kg,其余已全部售完,未能召回。本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未采购亚硝酸钠,在制作过程中没有添加亚硝酸钠并索取了片片腊牛肉原料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本局认为该批次被抽样食品检出亚硝酸盐的可能原因是样品加工后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当事人并未违反原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6、南京市溧水区红色年代餐饮店经营的“铁板猪排”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3002):
(1)抽样基本情况:
上述菜肴食品加工日期为20190123,规格型号为散装,抽样日期为:20190225,抽样地点:餐厅后厨,检验结果: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分别为5.4mg/kg。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食品共加工铁板猪排3kg,货值348元,被监督抽检用0.5kg,其余已全部售完,未能召回。本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未采购亚硝酸钠,在制作过程中没有添加亚硝酸钠并索取了法式黑椒猪排原料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本局认为该批次被抽样食品检出亚硝酸盐的可能原因是样品加工后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当事人并未违反原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7、南京龙力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口梅处置情况。
被抽样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超实惠货仓商场,标称生产者:南京龙力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2018-A-3596。上述产品生产日期:20180901,规格型号:150克/袋,商标:创奕,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加和系数(山梨酸+苯甲酸)1.8,标准值≦1。企业生产上述产品80袋计12公斤,货值160元,已销售80袋计12公斤,已召回69袋计10.35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该批次产品在生产投料复核环节把关不严,糖渍卤水与投入原料比例偏差造成。针对该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青口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于2019年01月02日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溧市监行罚字【2019】1号;针对此次不合格青口梅检验报告,本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作销案处理。
8、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万辰国际广场店经营的“五香牛肉干”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3201***********100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被抽样单位: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万辰国际广场店,被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宝塔路9号。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19-01-02 ,规格型号:100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苏州倍特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者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平路92号。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40袋,计4kg,货值1316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15袋计1.5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该批产品在生产环节把关不严引起。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9、南京市溧水区于宏强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501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检验结果为2.08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19-01-15,购进上述产品4kg,货值32元,已销售4kg(含销售2.4kg,抽样1.6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产生。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10、南京市溧水区于宏强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801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检验结果为0.96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19-02-28,购进上述产品1.11kg,货值11.1元,已被全部抽样,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产生。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11、南京市溧水区周凤明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500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检验结果为2.34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19-01-15,购进上述产品3kg,货值27元,已销售3kg(含销售1.2kg,抽样1.8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产生。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12、南京市溧水区张大根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400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检验结果为1.5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19-01-24,购进上述产品4kg,货值40元,已销售4kg(含销售1.99kg,抽样2.01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产生。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13、南京市溧水区曹老孝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400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检验结果为4.6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19-01-24,购进上述产品4kg,货值40元,已销售4kg(含销售2.41kg,抽样1.59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产生。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14、南京市溧水区俞腊英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400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检验结果为1.1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19-01-24,购进上述产品5kg,货值50元,已销售5kg(含销售1.66kg,抽样2.34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产生。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15、南京市溧水区丰瑞百货超市店经营的芹菜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LS180129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检验结果为0.11mg/kg,标准指标≤0.01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19-01-30,购进上述产品10kg,货值79.6元,已销售10kg(含销售8.8kg,抽样1.2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产生。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16、南京市溧水区丰瑞百货超市店经营的白砂糖(分装)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701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色值。被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丰瑞百货超市店,被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路809号金东城世家综合楼101室。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17-10-05 ,规格型号:280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恋味实业有限公司,标示生产者地址:新郑市薛店镇友谊路南侧。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20袋,计5.6kg,货值90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5袋),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该批产品在生产环节控制不严引起。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砂糖(分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17、南京市溧水区小张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LS180216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检验结果为27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19-02-28,购进上述产品5kg,货值45元,已销售5kg(含抽样1.24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产生。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