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号关于转发区城管局浦口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宁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城管局拟定的《浦口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 号)、《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9号)及《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宁政发〔2008〕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建筑垃圾承运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垃圾承运监督管理部门
浦口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浦口区渣土管理办公室办理。 浦口区建筑工程局应加强对区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内部监管,确保渣土车落实规范装载、车辆冲洗、防尘降尘等措施;浦口区公安分局、浦口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从事建筑垃圾承运业务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环保、水利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准入和退出
(一)区城管局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许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市场的准入
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3)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不低于10辆(专业从事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
(4)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5)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车辆,具有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6)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8)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三)核准办理程序
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区城管局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区城管局对承运企业及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四)市场的退出
承运企业及运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运企业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考核办法由区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