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桃源路西侧地块(桃源路大桥)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县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了《桃源路西侧地块(桃源路大桥)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在网上泗阳(www. siyang.gov.cn)和征收项目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期限: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5月5日
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zsb2011@163.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法规科,地址:泗阳县文化广场,邮编223700,并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和电话的方式反映意见,现场接待地点:泗阳县文化广场,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法规科(电话:0527--80831899)。
对《方案》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如实告知房屋征收编号、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便于反馈和核实意见。
特此公告。
***:桃源路西侧地块(桃源路大桥)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泗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5日
桃源路西侧地块(桃源路大桥)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范围:东至桃源路、西至用地线、南至南包河、北至众兴路(规划红线图内的国有土地)。
二、征收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江苏省贯彻实施
(四)《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泗政规发〔2021〕1号)、《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泗政办发〔2021〕24号)、《泗阳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泗政办发〔2021〕23号)。
三、征收部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计户规则: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一证一户
七、签约期限:自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
八、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后15日内
九、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宅房、非住宅营业用房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住宅房进行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按照《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泗政规发〔2021〕1号)、《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泗政办发〔2021〕24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根据《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泗政办发〔2021〕24号)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照8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征收工厂、学校、医院等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照《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泗政规发〔2021〕1号)三十条规定执行。
4.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泗政规发〔2021〕1号)第三十三条执行。
(二)产权调换
1.调换小区:城兴·桃源里、上河美墅等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房现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房期房的,自房屋交付后认购确认书办理之日起算,分别根据不同层数给予不超过24个月、36个月过渡期。超过上述期限仍未能交付产权调换房的,自超出之日起按12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助费。逾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所选产权调换房面积计算。
3.产权调换房价格: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按照同一价值时点、相同方法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区位不同,下浮10-20%的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调换。
4.选房:产权调换房屋选房认购实行“早搬迁、先认购”方式,严格依照征收补偿协议订立时间和搬迁交房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县征收办协助被征收人对房源进行认购选定与手续办理。开发企业产权调换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结算: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下浮的调换价格享受购买54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如购房面积超过54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十、奖励政策
1.放弃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放弃安置奖。
2.房票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如需购买县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县城区范围内,是指京杭运河以南区域,东至迎宾大道、南至意杨大道、西至西安路;京杭运河以北区域,东至省道267(庄卢线)、西至国道343、北至国道343的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明到县征收办领取房票。
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县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不含二手房),凭房票享受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的15%的房票补助,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购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给予补助,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助。
被征收人购房款全部付清(包括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放款到位)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全款***契税完税凭证以及购房人身份证明到县征收办凭房票按程序办理房票补助。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签约搬迁、被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内选房的,不享受政府房票补助。
房票补助仅限于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本人享受,不得转让、买卖以及更换姓名。
3.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协议的,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4.搬迁奖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移交的,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8000元的按照8000元计算。
十一、救济保障
(一)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仅有一处住宅,且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征收人实际居住的,其获得的房屋与附属设施货币征收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及其他补助)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在城区仅有一处住房,对经过审核的家庭困难且城区仅有一处住房,可享受“暖心房”政策。购买政府指定产权调换房屋54平方米以内的按17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上浮10%结算;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十二、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并将房屋补偿费用及有关资料办理提存公证。
(二)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十三、本方案由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