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1、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2、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场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3、个人申报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镇场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县民政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