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民文明公约和鞍山市民十不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需要,结合“八荣八耻”内容和鞍山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2001年3月发布的《鞍山市民文明公约》和《鞍山市民“八不”行为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12月20日前反馈修改内容。
联系电话:5530475
联系人:张剑飞
邮箱:wenmingban2004@163.com
鞍山市文明办
2006年12月12日
鞍山市民文明公约(修改稿)
热爱祖国,建设鞍山;
服务人民,热心公益;
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辛勤劳动,爱岗敬业;
团结互助,扶贫济困;
诚实守信,礼让宽容;
遵纪守法,见义勇为;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尊老爱幼,优生优育;
讲究卫生,保护环境。
鞍山市民“十不”行为规范(修改稿)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脏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损害花草树木,不违犯交通规则,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在公共场所喧哗,不讲粗话脏话,不酗酒闹事,不***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