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
为维护我市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更好地引导和推动信访人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推进我市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通告》指出,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场所,或者冲闯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材料、拉挂横幅、张贴标语、使用高音喇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穿着状衣、焚烧物品、跳河跳桥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或者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滞留、滋事,或者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办公场所人弃留在办公场所人弃留在办公场所人弃留在办公场所人弃留在办公场所;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京到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组织、挑唆、胁迫、诱骗、煽动、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以信访或者是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捏造、歪曲事实,向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等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任何人不得以信访、维权的名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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