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第2220180005号上海发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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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27日发表
案件名称 | 上海发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2220180005号 | ||||||||
违法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其他组织名称 | 上海发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 | 陈金路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58Y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 2003年起 |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松江区石湖荡镇 |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松江区松江区石湖荡镇泖新村集体土地2261.75平方米,建造管理用房和停车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上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土资执规【2015】7号) | ||||||||||
处罚结果 | 1、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2261.75平方米土地;2、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3、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柒仟捌佰元整(67800元) | ||||||||||
执法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处罚日期 | 2018年8月12日 | ||||||||
备注 | |||||||||||
填表说明: | |||||||||||
1、上述表格根据具体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表予以上网公开,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公开目录; | |||||||||||
2、案件名称栏中,土地违法案件按照《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核定的违法类型名称进行填写,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描述予以填写,具体可参考《常见规划和土地违法案件名称汇总》; | |||||||||||
3、“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中,属于自然人违法的,无需填写; | |||||||||||
4、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点需详细核填区(县)街(镇);规划案件还需进一步核填至相应项目地块名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需核填年月; | |||||||||||
5、“处罚事由”栏目内,需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和违法行为违反的规范性条款(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条款,条款内容无需陈述)进行描述,同时,应对行为定性进行总结性陈述; | |||||||||||
6、“处罚结果”栏目内,应当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处罚决定内容进行完整复制,作出罚款的应载明处罚金额; | |||||||||||
7、“处罚日期”栏目内,应核填行政处罚作出的日期,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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