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发〔2007〕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7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上海市杨浦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纲要》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上海市杨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设立杨浦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快两个优先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本区优先发展产业的补助性资金,获得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专项资金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级财政性资金;
(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匹配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本区优先发展产业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加速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形成产业集聚,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以研发与技术服务、创意设计、教育服务、科教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型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以电子信息、环保节能、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支持对象为:
1、经认定规模以上企业在上述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2、经认定的科研成果,能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项目。
(二)配套上海市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
(四)其他需支持的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和区财政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在区发改委设立引导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同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顾问小组。
第五条 引导资金按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指南,并公开发布。项目指南主要包括产业名称、技术领域、投资规模、目标等内容。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或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各部门定期将资料送办公室汇总。
(三)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经评审,对外公示拟支持项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五)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基础上,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出具书面告知函,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名单。
(七)区财政局根据办公室告知函,落实下拨引导资金。
第六条 引导资金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材料,包括企业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发展目标、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并提供可供评估的定量指标。
(二)拟实施项目对企业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的量化分析。
(三)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参与主体、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申请金额、其他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项目进展情况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引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主要是考评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并定期公示考核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第九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办公室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已拨资金未用部分如数上交办公室。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将给予以下处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杨浦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批流程图
2、杨浦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