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清真食品单位实行标志牌统一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通知)
沪民宗发[2000]第155号
关于对上海清真食品单位
实行标志牌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民族宗教局(办):
为贯彻《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决定对本市清真食品行业实施挂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范围
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市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地段、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地区的清真食品供应点必须挂牌。
二、挂牌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清真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区县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挂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少数民族职工比例数
2、少数民族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
3、主、辅原料的供货证明
4、培训合格证
5、上海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
(二)核发: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及应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三、标志牌管理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合适的醒目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
2、区、县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挂牌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挂牌企业违反有关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标志牌交回原核发部门。
4、违反《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清真标志牌。
四、清真标志牌制作
清真标志牌由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统一制作。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族 清真食品 标志牌 通知
抄报:国家民委、市府办公厅、市委统战部
抄送:市商业工作委员会、上海清真食品公司、天山回民食品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