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区卫医记﹝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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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5月13日发表
防区卫医记﹝2022﹞5号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书签发日期 | 违法行为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金额(万元)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公示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林艳口腔科诊所 | 防区卫医记﹝2022﹞5号 | 2022/08/18 |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当事人在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7月1日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行为 | 依据《防城港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第九条第第(十二)项的规定 | 其他-记分 | 你在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7月1日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防城港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第九条第第(十二)项的规定,以不良执业行为予记4分的行政处罚。 | 0.0000 | 0.0 000 | 2023/08/18 | 防城港市防城区卫生健康局 | 2022/08/18 | 2023/08/18 | |
记4分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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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2:19:3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