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苍梧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批捕犯罪嫌疑人
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批准逮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苍梧县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在苍梧县岭脚镇武烈村设置高3米、长10.5米的捕鸟网,使用多媒体诱捕器非法猎捕黑水鸡并出售供他人食用,10月26日因群众举报而案发。
据查明,在10月期间,莫某某非法捕获黑水鸡共计近100只。黑水鸡系鹤形目、秧鸡科鸟类,属国家保护“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人莫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黑水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遂对其批准逮捕。
普法小课堂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款的设立不只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更是为了防止滥食陆生野生动物而引发的公共卫生危险。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善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修订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成为了社会共识。《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四十一条新增条款,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也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生效,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法律保障。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要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同时建议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