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浦北县2020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20.090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浦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浦北县2020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龙门镇龙门、高明村民委员会(社区),张黄镇洋水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一)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蕌苗塘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7546公顷(其中水田0.2499公顷,旱地0.0399公顷,果园0.2591公顷,有林地2.6752公顷,其他林地0.4822公顷,其他土地0.0199公顷,坑塘水面0.0284公顷);
(二)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子屋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2170公顷(其中水田0.0053公顷,旱地0.0811公顷,果园0.9180公顷,有林地1.3168公顷,其他林地0.5632公顷,其他草地0.0940公顷,农村宅基地0.2386公顷);
(三)龙门镇高明村民委员会根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2550公顷(其中水田0.0674公顷,旱地0.2868公顷,果园0.0003公顷,其他林地0.8952公顷,其他土地0.0053公顷);
(四)龙门镇高明村民委员会茶根垌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7.1571公顷(其中水田0.0428公顷,果园0.0867公顷,有林地5.8494公顷,其他林地0.2520公顷,其他草地0.9229公顷,其他土地0.0033公顷);
(五)张黄镇洋水村民委员会大塘山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4.7070公顷(其中水田0.5907公顷,旱地0.8701公顷,果园0.0958公顷,其他园地1.8***0公顷,有林地0.9881公顷,其他草地0.1185公顷,农村道路0.0446公顷,坑塘水面0.0555公顷,其他土地0.0797公顷)。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浦北县2020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水田 | 0.9561 | 53.25 |
旱地 | 1.2779 | ||
果园 | 1.3599 | ||
其他园地 | 1.8***0 | ||
有林地 | 10.8295 | ||
其他林地 | 0.9499 | ||
其他土地 | 0.1082 | ||
农村道路 | 0.0446 | ||
坑塘水面 | 0.0839 | ||
建设用地 | 农村宅基地 | 0.2386 | 21.3 |
未利用地 | 其他草地 | 1.1354 | 10.65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被使用集体土地实际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当地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主体)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公告发布后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