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里店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左权县十里店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管理界线,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护,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晋河办[2018]4号)、晋中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河办〔2018〕13号),以及《山西省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左权县水利局对十里店河进行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现将划界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原则
1、注重基础,依法依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合理利用已经验收的相关基础成果,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结合现状,因地制宜
按照节约利用的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3、统筹兼顾,团结治水
逐步解除河道与社会经济社会建设之间的矛盾,管理范围划界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要求,并应协调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文化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二、划界范围
十里店河划界范围为左权县龙泉乡榆林坪西南至清漳西流入河口,划界长度9.74km,沿河有马家拐、高庄、西寨、五里堠、刘家窖、庄则村等村庄。
三、划界标准
执行《山西省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技术要求。
1、防洪标准
十里店河防洪标准确定为20年一遇。
2、划界标准
现有堤防满足治导线规划要求的,管理范围边界线为现有堤防背水坡坡脚向外水平5m处;现有堤防不满足治导线规划要求的和无堤防河段,边界线应按以治导线为临水控制线修筑堤防的情况,充分考虑堤防设计底宽和护堤地的宽度规划。
四、划界成果
1、桩号K0+000~K2+566(河源~高庄水库)
该段河长2.6km,20年一遇洪峰流量77.1m³/s。本段属山区蜿蜒型河道,两岸为陡峭的山体,河谷束缚于边山地形,河床质为砂卵、砾石,河道比降在4%左右,河宽约20m,沿河分布有村庄榆林坪村。桩号K2+000~2+300段右岸乡间道路被淹没,本段治导线收回至路基内侧;接近库区段两岸有堤防,治导线沿堤线,其余河段治导线均按照设计洪水天然水面轮廓线,并结合河段内的道路、地形、河道走势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河滩范围内相关利益要求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线在有堤防段以堤防为准向外延伸5m确定,如遇道路、建筑物等,则以路基内侧或者建筑物边界作为管理线;其余河段管理线与治导线重合考虑。
2、桩号K2+566~K5+425(高庄水库~西寨沟汇入前)
该段河长2.9km,20年一遇洪峰流量71.5m³/s。本段属山区蜿蜒型河道,两岸为山体,河谷束缚于边山地形、道路及堤防,河床质为砂卵、砾石,河道比降在3%左右,河宽20~50m左右,沿河分布有村庄高庄村。桩号K3+500~K4+500左岸堤防不达标,导致路面被淹没,本段治导线收回至路基内侧;其余河段有堤防的治导线沿堤防,无堤防的治导线基本按照设计洪水天然水面轮廓线,并结合河段内的道路、地形、河道走势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河滩范围内相关利益要求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线在有堤防段以堤防为准向外延伸5m确定,如遇道路、建筑物等,则以路基内侧或者建筑物边界作为管理线;其余河段管理线与治导线重合考虑。
3、桩号K5+425~K9+739(西寨沟汇入后~清漳西源入河口)
该段河长4.3km,20年一遇洪峰流量108.3m³/s。本段属山区蜿蜒型河道,两岸为陡峭的山体,河谷束缚于边堤防和道路,河床质为砂卵、砾石,河道比降较上游稍缓,河宽50m以上,国道207沿河道右岸布置,沿河分布有村庄东寨、西寨、后村、庄则村等。村庄及农田段大部分都有堤防,桩号K7+180~K7+450右岸堤防不满足防洪标准,本段河段有堤防的治导线沿堤防,无堤防的治导线基本按照设计洪水天然水面轮廓线,并结合河段内的道路、地形、河道走势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河滩范围内相关利益要求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线在桩号K5+848~K6+300左岸东寨村段以治导线为准向外延伸5m确定;其余河段在有堤防段以堤防为准向外延伸5m确定,如遇道路、建筑物等,则以路基内侧或者建筑物边界作为管理线;其余河段管理线与治导线重合考虑。
十里店河河道治导线范围内基本为河滩地。十里店河规划段洪水淹没线之间面积为0.22km2,治导线之间面积为0.21km2,管理范围线之间的面积为0.23km2。
五、其他
1、十里店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后,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划界范围内土地权属,向河道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土地使用证,水利部门负责完成划界线界桩设置。
2、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左权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终审:左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