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再推惠民新政策为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提供专项保障
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决策部署的重大惠民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为此,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完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的保障对象、用药范围、报销比例、实施主体、管理服务等。
《实施方案》规定,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虽然未发生靶器官损害但经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需要长期采用门诊药物治疗的,本人申请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安排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即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保障待遇。对已纳入我市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行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不再纳入转型用药保障范围,不能重复享受待遇;对因“两病”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同时发生的“两病”门诊医疗费用也不纳入保障范围。
《实施方案》要求,“两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品(“两病”用药目录可在网站查询),优先选用其中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以及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两病”患者门诊使用指定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400 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800元,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为1200元,年度支付限额中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70%。“两病”患者门诊使用乙类药品时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照70%支付比例予以报销。使用“两病”用药目录之外发生的药品费用和“两病”诊疗费用,不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
“两病”门诊实行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管理。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人员,依托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以乡镇(社区)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为主体,应自愿选择一个乡镇(社区)卫生院或者村卫生室作为本人“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在市内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
此外,《实施方案》强调,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将虚假申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串换套取“两病”药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健全严重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黑名单”制度。落实举报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