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19年度城乡低保保障线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对2019年度全市城乡低保保障线、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进行调整,新调整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城市低保保障线标准调整为非贫困县600元/月,贫困县570元/月;2019年农村低保保障线标准调整为非贫困县4980元/年,贫困县4920元/年。
2019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对城市和农村并结合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分别确定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中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非贫困县为1200元/人·月,贫困县为1140元/人·月;集中供养对象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非贫困县为1300元/人·月,贫困县为1240元/人·月;集中供养对象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非贫困县为2020元/人·月,贫困县为198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中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为820元/人·月;集中供养对象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920元/人·月;集中供养对象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1840元/人·月。
2019年孤儿养育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13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2100元/人·月分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