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宝应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宝应县物价局
宝应县房管局
宝价字〔2017〕51号
关于调整宝应县住宅小区机动车
停车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县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县住宅物业管理水平的工作意见》(宝政规[2017]3号)文件精神,为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缓解地面车位紧、地下不愿停的矛盾,利用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地下停车库的使用效率,经研究,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既有地上停车位也有地下停车位的,地上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由原来的50元/月调整为70元/月,地下停车服务费由原来的150元/月调整为50元/月。只有地上而无地下或只有地下而无地上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按宝价字(2011)11号文件执行。对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车位,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二、此标准为上限标准,可以下浮,幅度不限。收费时必须公示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小区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征求本住宅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三、在本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人已签订合同并约定了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临时停车收费仍按宝价字(2011)11号文件执行。
宝应县物价局 宝应县房管局
2017年12月15日
抄送:县政府办,县物价局检查分局。
宝应县物价局综合科 2017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