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现将《宝应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应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建设工程。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农业、农业开发等其他部门实施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承办全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管理。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全县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六条 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适应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质量监督人员。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适应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
(四)坚持原则,秉公履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质量监督业务培训。
(三)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掌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编制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定期报送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监督机构。
(四)实施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核备与核定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参加水利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参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六)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受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举报。
第十条 一般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质量监督”的原则分级承担。规模大、技术复杂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可以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的或者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公路桥梁,输配电、市政等专业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可以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相应行业的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水利部和省、市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监督有明确规定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依据措施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房屋建筑、交通、电力、市政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三)工程项目批复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图纸。
(四)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检测等合同。
第十四条 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整改。
(四)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采取随机抽查与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为主,重点开展项目划分确认、施工现场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技术资料审核、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备)等监督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督申请应附质量监督申报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
(二) 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
(四) 项目法人工程质量委托检测计划。
第十八条 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4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回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并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请确认,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后,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审查确认。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1、参建单位资质(格)和现场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检查情况。
2、项目法人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第三方委托检测情况。
3、施工单位三检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平行检测和***检测,施工质量汇总分析和报送情况。勘测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服务情况。
(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1、围堰等临时工程质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基坑降排水、基坑开挖、地基防渗处理和地基加固处理工程质量。
3、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工艺规范性,原材料、混凝土及回填土施工质量。构筑物外形尺寸,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制作、安装质量及调试情况。
(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员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应当以文件形式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发送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并抄送有关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回复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章 质量核备与核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在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20个工作日内向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质量核定申请,质量核定申请应附质量核定申报书。
第二十三条 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临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对单位工程外观、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工程阶段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重新核备或核定工程质量。
第七章 质量投诉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公布工程项目的质量举报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质量举报,应当受理,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结果应当记入诚信考核体系计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保存质量监督档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不按质量监督意见表要求整改的工程项目,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提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报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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