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县国土局办理土地权属确权发证的通知
番府〔199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属各委、办、局、有关公司、农(林)场:
为了缩短有关审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发证的办理时间,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特授权番禺县国土局依法办理以下的行政事务:
1、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负责调查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局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国土局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4、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局批准。
5、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耕地的,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国土局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国土局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局更换土地证书。
城乡居民个人依法买卖住宅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由县国土局审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自1991年4月1日起,根据以上授权而填发的上地证书,由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审核人审核签章并加盖《番禺县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方具法律效力。在1991年3月31日以前,根据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9日番政(1988)395号《关于颁发土地用证书的通知》,经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审核人审核签章并加盖《番禺县国土局土地证书专用章》的土地证书,继续具法律的效力,不需更换。
番禺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