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及部、厅相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介绍政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鼓励和支持农村劳动力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的就业基金中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引导性培训与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服务补贴的专项资金。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安全生产知识等引导性培训和宣传。 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村劳动力的学费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用于各级各类劳务输出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的补贴。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制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就业服务计划,确定农村劳动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免费就业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五条 培训对象为户籍在濮阳境内农村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村劳动力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形式直接补贴给我市辖区内的受培训农村劳动力。受训学员可在本县区的培训机构学习,也可以参加本市的学习。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本人亲笔签字、签章(手印)。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每位农村劳动力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可享受免费职介服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劳务输出、职业介绍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六条 职业介绍免费服务补贴按每免费介绍成功一人一百元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濮财办社〔2006〕5号文件规定,A、B、C三类专业分别为600元/人、500元/人、400元/人。专业分类标准按豫计费〔2003〕2305号文件执行。对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民工(包括外来农民工),经培训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定点培训机构持培训台账、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书等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 第七条 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劳务输出、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场所;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就业渠道; (四)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第八条 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可面向我市农村自主招生,分批分期培训,不得零星插班。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表确定的专业类别、教学大纲及培训教材实施培训,做到课时、课程、师资、质量四到位。开班前要报“开班申请表”,将招生人数、培训专业、培训内容、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等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务输出服务机构,领取“开班通知书”。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30-90天,具体培训期限由培训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培训工种的不同确定。 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必须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劳动预备制教材和职业技能短期培训教材。 培训机构须经公开招标确定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评审确认,批准后统一发放“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牌匾。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坚持培训就业一体化的运作方式,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充分转移应满足如下条件:转移就业率达90%以上,用人单位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低于6个月。 第十条 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助,非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如农业种植技术等)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内。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劳务输出机构必须建立免费就业服务台帐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台帐应表明接受免费职介服务的农村劳动力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就业去向、联系电话、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就业单位联系人电话等。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免费服务台帐、身份证复印件、职介补贴申领表等按季度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务输出服务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安排情况等,确定下达各县(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和培训补助资金。各县(区)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确定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地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工作情况、师资力量、培训安置能力等情况,安排培训任务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县(区)和市直培训机构要保证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培训券的发放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同志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监督、指导学员填写,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的农村劳动力,由受训农村劳动力按券面金额抵顶等值现金作为培训学费交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对受训的学员每期或每班结业后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核情况登记表(或职业资格证书)、受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局劳务输出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无误后,由其出具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各培训机构务于每个月底前上报本月的培训转移情况报表。 第三章 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对地方的补助资金,依据下达的培训计划下拨到市直、各县(区),市直、各县(区)将资金补贴给培训机构和职介机构,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 市直、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各类劳务输出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补助资金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审核、签署意见,报送同级财政及时向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和职介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介服务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管理经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收费标准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劳务输出机构备案。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村劳动力的学费负担。对擅自提高标准的,以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和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公示和严格管理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资金补助等内容。培训期间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全程监控,开班典礼、结业考试、发证等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派人到场。学员实行本人亲笔签到制,不得冒名顶替。 第二十条 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转移就业台账,报当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备查。台帐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包括学员花名册,培训考核、转移就业台账,开班、结业、就业时的合影照片等相关资料。对受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低于90%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培训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受训农村劳动力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要积极动员受训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补助由培训机构持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审核后向财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本级财政领取。鉴定补助标准为A类90元,B类80元,C类70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要定期对享受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劳务输出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的,取消其享受职介补贴资格。市、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要指定专人对每个培训单位的每个培训班采用明查暗访、随机抽样、直接走访学员等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核实,及时通报督查结果。 每个班次结束时,要到培训班进行核查,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后续就业的学员,要采取就业***或深入农户的形式,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市县区两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各班次的核查人数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学员总数的5%。检查人对检查验收合格的班次出具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对不能保证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质量的学员不予拨付职业培训补贴,对管理松懈、质量不高、顶替学习、套取补贴的培训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培训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局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将本县(区)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市及各县(区)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为:8870397、6591382。市财政局举报电话为:6666180、6666190。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度,明确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等支出,对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的县(市、区),相应扣减下年度补贴资金。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与职介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拨付的补贴外,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开班通知书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签到表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检查验收合格证明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介补贴申请表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开班人员领取培训券花名册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表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考勤表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核情况登记表 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台账 濮阳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检查督导培训机构记录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