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223809
息府办函〔2015〕8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筑府办函〔2015〕86号)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息府办函〔2015〕6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要求,各乡镇(社区)、各部门都应主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条例》规定的公开形式之一,各乡镇(社区)、各部门要加强内部配合协调,理清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答复申请人,确保答复合理合法、及时准确。
二、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原则和责任主体
(一)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原则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的原则。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严格按照分级负责,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一事一审原则。
行政机关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针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较多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通过网站、公示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责任主体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组织协调制作、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内部机构共同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严格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依法妥善做好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应从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落实办理责任,提高答复实效。对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同时,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合理设置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回复质量,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统一依申请公开申请文本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核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立即登记备案。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外事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收到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行政机关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是否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获取方式要求是否明确。
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依申请公开受理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受理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1.现场受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地点。现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网上受理。通过网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阅网上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本行政机关受理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3.信函、传真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注明收件人为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行政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出具《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出具《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
(六)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够区分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7.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8.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七)特殊情况处理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申请处理。
(八)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答复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提供信息形式要求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或免收相关费用。
(十一)政府信息更新程序和办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并有证据证明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十二)存档备查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各个步骤出具的文书和有关情况记录要随时备案,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确保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已申请公开工作总结上报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件查阅审批表
***3:息烽县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本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