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实行生猪上市准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生猪上市的食用安全管理,使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内养殖的生猪实行持证养殖和上市前检疫检测制度
1、各镇(街道)应对辖区范围内养殖生猪的场、户全面登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养殖污水排放标准的场(点)进行全面清理。
2、饲养生猪应严格执行国家兽药使用准则并接受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严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用药物。
3、在我区养殖的生猪,一律要通过宰前药物残留检测和宰后肉质随机抽检后才能上市。存栏1000头以上的猪场应实行产地检疫检测。在养殖过程中对经兽医监督部门作盐酸克伦特罗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的,上市时可宰前免检;存栏1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实行宰前抽检制,即在生猪上市前4日内到当地兽医站进行检验或送当地屠场抽检,经检验合格的才能上市。
二、在我区上市的外来生猪必须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1、外地到我区上市的生猪要到我区兽医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认定,通过登记、立册、备案后才能进入我区上市。
2、外地大型生猪出口定点养殖场的生猪到我区直接上市的,如能提供合法检疫检测证明,可免于“瘦肉精”宰前检测,宰后肉质作随机抽检。
3、其它养殖场的生猪到我区上市的,必须接受本区、镇(街道)两级兽医监督管理部门的“瘦肉精”宰前抽检,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抽检比例按户养批量的3%~5%进行(每批最少抽检一头),宰后肉质作随机抽检。
4、严禁收购外地没有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的生猪进入我区上市。
三、生猪屠宰场必须配合各级兽医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生猪抽检工作。生猪批发商和猪肉品营销者必须出示《动物防疫合格证》才允许进入屠场及生猪批发市场交易。
四、对检测不合格的同批生猪严禁上市。兽医监督管理部门对饲养生猪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有关查处工作。对违法当事人,由有关部门没收其有毒有害产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溯源头,取消其饲养的生猪在我区上市的资格,要重新在我区上市的必须重新登记认定。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业 生猪 准入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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