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明府办〔2011〕16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2006年9月18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明府字〔2006〕55号)及2006年9月12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明府办〔2006〕20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府办〔2011〕15号)、《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明府办〔2011〕14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高明区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原则上,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同一开发阶段只扶持一次。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科技攻关扶持资金”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扶持资金”两部分:
(一)科技攻关扶持资金:对我区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各领域重点科技攻关、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予以立项扶持;对经上级立项,并要求地方配套的重大科技专项予以配套扶持。
对各项目的扶持资金额度,视当年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情况而定。
(二)工程中心扶持资金:对区内企业经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予以扶持。
其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2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工程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10万元;对已认定省级工程中心升级为国家级的,一次性划拨扶持资金50万元;对已认定市级工程中心升级为省级的,一次性划拨扶持资金30万元;对已认定区级工程中心升级为市级的,一次性划拨扶持资金10万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范畴,按照《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科技攻关扶持资金:申请单位填写《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有关证明资料,由区经济促进局对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形式检查。具体的申报时间与方式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工程中心扶持资金:对企业申请设立区级工程中心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对企业申请设立国家、省、市工程中心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推荐。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论证):
除对上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配套扶持、工程中心扶持资金以批准文件为资金安排依据外,区本级立项的各类科技攻关扶持资金项目均须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
建立经区政府备案的专家库,由区经济促进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不同的技术领域对项目进行分组评定。专家评审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评估项目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成熟程度等立项要素,结合申请单位的研发能力、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状况、企业信誉度等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项目作出评估,量化打分,再根据综合分数提出项目立项推荐意见。
第七条 立项: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拟定支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区政府审批的项目即列入本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并发文公布。
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与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要设立专账或专户核算,并列“补贴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类似地对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专门的二、三级子目对专款的支出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专项处理。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范围包括: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专用业务费、鉴定验收费、管理费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积极配合项目的***管理,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由区经济促进局牵头,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按期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计划进度情况;
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项目研究开发和取得的成果情况;
4、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如有必要,重大专项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5、项目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非企业承担单位须分析项目实施后对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及绩效)。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或经批准延期执行的期限届满半年内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交书面的项目验收申请,区经济促进局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验收。
验收程序为:
1、项目承担单位填写《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其他反映项目实施成效、合同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验收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实地考察等工作。验收专家小组由5 人或以上单数的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按照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原定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质询、考察、讨论并提出验收意见。
3、根据验收专家小组意见,区经济促进局予以审核。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发文确认。
4、相关项目可在验收的同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三)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结题、完工结题和撤销项目三类:
1、验收结题。项目按原定进度计划(根据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内容)执行,达到或超过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专家小组验收的,予以验收结题;
2、完工结题。项目基本能按进度执行,基本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差距不大,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予以完工结题;
3、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进度拖延,与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差距较大,或不配合执行监督小组管理工作,给予撤销项目处理,收回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两年内不受理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十条 项目延期:
专项资金项目已完成合同书中的部分任务指标,但因为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经济促进局核准后可对项目作延期执行处理。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
第十一条 项目终止:
专项资金项目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与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存在一定差距,未达到主要的经济技术指标,受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或者有充分依据说明该项目的目标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经济促进局核准后可对项目作终止执行处理。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须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无正当理由不清退结余经费的,可申请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且对该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专项资金△ 细则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