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办发[2008] 89号
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佛山市高明区“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贯彻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褒奖为高明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激励其多出和快出优秀成果,根据《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 强区的实施意见》(明发〔2004〕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突出贡献人才奖”,旨在表彰奖励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科研、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工农业生产、经济管理、科技推广等工作,并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区人事局《人才特聘证》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第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员10名,无符合条件者空缺。
第四条 评选“突出贡献人才奖”,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
第五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选“突出贡献人才奖”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并获市以上奖励的。
(二)在我区经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有发明创造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对推动我区的经济、科技发展起积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项目主持人。
(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较高,是我区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主要骨干,得到市内外同行公认,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我区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区内外同行公认,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能结合实际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做出重大科学决策,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使所在单位连续两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纳税总额在全区排名前30位的。
(六)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组织措施得力,有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国内同行领先地位的。
(七)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代表高明区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并取得突出经济社会实效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由各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负责。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推荐工作;区级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推荐工作,也可在全区范围内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人选。
第八条 推荐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应填写相应的推荐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参评人员进行初选,确定候选人名单,并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候选人名单连同推荐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类专家对各类别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不少于20名的有效候选人。
第十一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各领域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有效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多少评选出10名“突出贡献人才奖”的个人。
第十二条 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决通过的高明区“突出贡献人才奖”的个人,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核,获得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对获得高明区“突出贡献人才奖”的个人,由区政府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20,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从“高明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