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对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工作管理的通告
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已于2012年7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公告转移,交由社会组织承接。为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承接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工作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应当符合《通知》要求,具有承接转移事项所必需的场所和专职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二、承接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应当严格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技监局标函〔1994〕95号)和《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93号)等规定。承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予以清退,并在省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承接单位开展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工作前,应当向省质监局告知性备案,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书面反馈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质监局在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已完成告知性备案的承接单位名单。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叶秋仪,020-38835918;任翔020-38835903。
广东省质监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