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30104号原告韦宗进与被告李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峰伟:
本院受理原告韦宗进与被告李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010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778元,并从2019年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877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伟锵、潘全宁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6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