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76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星亮玻璃工艺工程部诉被告金伟佛山市鑫雕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金伟: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676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星亮玻璃工艺工程部诉被告金伟、佛山市鑫雕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星亮玻璃工艺工程部,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星亮玻璃工艺工程部;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星亮玻璃工艺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金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金伟负担38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