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NHBG2016008
主动公开
南环〔2016〕95号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环保办:
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4日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我区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已纳入省、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的除外):
(一)区环境保护局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和制革等13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包括: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8个重点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5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及以上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九)上一年度被市、区环保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第五条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镇环保部门负责协助组织辖区范围内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发改、经促、财政、规划、质监、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供水公司、供电局等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共同构建我区环境保护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建设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
《佛山市南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附后。
第十条 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十一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
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环境诚信企业的评价,按照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评定。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含两种)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四)自愿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并在主要媒体或企业网站上如实发布自行监测结果的;
(五)按照《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11)的要求,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六)主动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开展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和指南的通知》(佛环函〔2015〕324号)
(七)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八)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九)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十)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保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十一)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相关防灾减损工作的;
(十二)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环保良好企业条件的基础上,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三条 在评价年度内,参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 评价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为基础。
监督性监测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其中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由区环境监测部门承担,市、区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可以购买第三方监测机构服务的方式完成,区环境监测站对市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测。监测项目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的不同而确定(具体监测项目可参照***4、***5和***6执行),监测频次原则上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现场监测时,参评企业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须当场向环境监测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经核实后可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协助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各参评企业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自行评分,并将相关评价材料报送镇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评价周期内的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将初评结果反馈给参评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有关企业应当在15天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参评企业的反馈意见由镇环保部门统一核实后报送区环境保护局;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收到参评企业的异议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若参评企业在上一自然年结束后至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将其信用初评等级下调一级,并书面反馈企业。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拟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区环境保护局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环保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布与共享
第二十四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该年度的评价结果有效期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为止。
第二十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三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区环境保护局提交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污染防治设施工艺落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须投入资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委托区环境监测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察部门须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参评企业实施整改、完成现场监察、监测后,需向所在地镇环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镇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经审查核实,企业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区环境保护局在政务网站公示7天,若无异议,则通过信用修复,将其信用等级上调一级,并将信用修复信息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保、发改、经促、财政、国土、规划、质监、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供水公司、供电局等机构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降级、信用修复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
(一)区发改局、经促局、财政局、规划局、质监局、国资委、税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南海支行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供电局、瀚蓝环境公司、佛山水业公司。
前款所列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向区环境保护局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六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环境守信激励机制。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优先安排;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七)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境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境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第三十条 引导、鼓励环保良好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积极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环境管理,可以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区环境保护局和直接对其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区、镇(街道)环保部门应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境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境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环境失信惩戒机制。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区环境保护局和直接对其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区、镇(街道)环保部门应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七)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境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境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3日。原《佛山市南海区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佛山市南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
2.佛山市南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
3.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总表
4.废水主要监测项目
5.废气主要监测项目
6.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项目
***1
佛山市南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评价项目 | 评价方法 | 得分 |
污染 | 1 | 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 应纳入监督性监测的排污口均按规定进行监测,且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达到规定要求 | 达标率≥95% | 15 |
90%≤达标率<95% | 13 | ||||
75%≤达标率<90% | 10 | ||||
65%≤达标率<75% | 8 | ||||
50%<达标率<65% | 5 | ||||
达标率≤50% | 0 | ||||
2 |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 | 处理处置率≥95% | 5 | |
80%≤处理处置率<95% | 3 | ||||
60%≤处理处置率<80% | 2 | ||||
处理处置率<60% | 0 | ||||
3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 | 考核完全达标 | 5 | |
考核基本达标 | 2 | ||||
考核不达标 | 0 | ||||
无危险废物处置要求的企业 | 5 | ||||
4 | 噪声污染防治 | 监督性监测的噪声排放达到规定要求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规定 | 4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超标5dB(A)以下(含5dB(A)) | 2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超标5dB(A)以上 | 0 | ||||
生态 | 5 |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 | 厂(场)选址、布局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定 | 符合区划和规定 | 2 |
不符合区划和规定 | 0 | ||||
6 | 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 |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 | 2 | |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 | 0 | ||||
7 | 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理修复。 | 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理修复。 | 2 | |
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 | 1 | ||||
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 | 0 | ||||
环境 | 8 | 排污许可证 | 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 按规定办理、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 6 |
未按规定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 | 3 | ||||
拒绝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 | 0 | ||||
9 | 排污申报 | 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 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 2 | |
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 | 1 | ||||
排污申报中故意虚报、瞒报、拒报的。 | 0 | ||||
10 | 排污费缴纳 |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 2 | |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缴纳的。 | 1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0 | ||||
11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 |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95% | 6 | |
75%≤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95% | 4 | ||||
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1次 | 3 | ||||
50%≤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75% | 2 | ||||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50% | 0 | ||||
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次及以上或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 0 | ||||
12 |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在线监控仪器正常运转 |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90%。 | 3 | |
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75%≤正常运转率<90%。 | 2 | ||||
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60%≤正常运转率<75%。 | 1.5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0.5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0 | ||||
13 | 内部环境管理情况 |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经过定期培训并持证上岗,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材料、操作管理台账齐全。 | 四项条件全部满足 | 5 | |
有一项不满足条件 | 2.5 | ||||
两项或以上不满足条件 | 0 | ||||
14 | 环境风险管理 | 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执行到位,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按规定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四项条件全部满足 | 12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5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0 | ||||
15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按规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按规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取得批复意见的。 | 3 | |
按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专家评审但未取得批复意见的。 | 2 | ||||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1.5 | ||||
未按照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0 | ||||
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的企业 | 3 | ||||
16 |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 积极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15 | |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1次,或处罚金额≤1万元。 | 11 | ||||
1万<处罚金额≤10万元 | 7.5 | ||||
10万元<处罚金额≤20万元,或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2次。 | 5 | ||||
处罚金额超过20万元,或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3次。 | 2 |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 | 0 | ||||
社会 | 17 | 群众投诉 |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 5 |
有2次以下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 | 3 | ||||
有3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均及时得以解决。 | 2 | ||||
超过3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 1 | ||||
对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拒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的。 | 0 | ||||
因环境信访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 0 | ||||
18 | 媒体监督 | 未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 | 未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 | 2 | |
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1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 | ||||
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含2次),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0 | ||||
19 | 信息公开 |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及时公开的。 |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及时公开的。 | 4 | |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2 | ||||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但未公开。 | 0 | ||||
经查实或媒体曝光,公开虚假环境信息,或者对社会公众进行虚假环保宣传,情节严重。 | 0 |
备注: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环境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其中:得分为100分,且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企业得分在80分(含80分)-100分(含10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60分)-8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者有《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2
佛山市南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
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评分指引及辅证材料要求 |
1 | 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 按照监督性监测结果计算达标率: |
2 |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 结合环境统计数据计算处理处置率,包含处置率、综合利用率,不含丢弃处理率。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3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按照环办〔2011〕48号文要求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评分,并提供辅证材料备查。不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直接给满分。 |
4 | 噪声污染防治 | 按照监测结果评分,如未对噪声进行监测的不参与评分。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5 |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 | 厂(场)址经纬度位于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或生态严控区的直接评为零分,并提供辅证材料备查。生态红线未划定前,不参与评分。 |
6 | 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 | 核实使用原材料是否属于斯德哥尔摩及蒙特利尔条约范围内的物质,如属于是否已完成替代,未完成替代的直接评为零分,并提供辅证材料备查。其他国际公约暂不考核。 |
7 | 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 核实有无完成“三同时”验收、有无经查实的群众投诉,按照实际情况评分。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8 | 排污许可证 | 核实有无吊销或暂扣排污许可证、超期未换证、不领证排污等行为,按照实际情况评分。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9 | 排污申报 | 查询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否有违规行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评分。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10 | 排污费缴纳 | 查询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否有违规行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评分。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11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 以检查发现的不正常运转次数为分子、按环境管理(或网格化管理)要求的检查频次为分母进行计算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结合运转率及日常监管情况评分。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12 |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 核实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以自动监控设施异常运转未报告的时间为分子、总的运转时间为分母进行扣减计算,从而得出自动监控正常运转率。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13 | 内部环境管理情况 | 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并拍照为证,结合日常监管进行核实、评分。 |
14 | 环境风险管理 | 企业未取得环保部门备案登记表的扣减相应分数;要求企业提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的制度、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扣减相应分数。强责险按照环保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及我省转发意见(粤环〔2013〕46号)进行评分,属于强责险试点企业范围并已投保的给予相应分数(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未投保的扣减相应分数,不属于该范围的直接给予相应分数。 |
15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以广东省环保厅及我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为准,按照审核验收情况评分,并提供辅证材料备查。未列入强制性名单的,直接评为满分。 |
16 |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 核实企业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实施行政强制,按照实际情况评分。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17 | 群众投诉 | 查询信访管理系统,以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记录作考核评价依据,按照实际情况评分。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18 | 媒体监督 | 核实党报、电视台等主流媒体曝光并经环保部门查实的环境失信行为进行评分。扣减分数的,请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19 | 信息公开 | 要求企业提供在主要媒体或企业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照片或截图,核实后进行评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不给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参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令第654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等文件执行。 |
***3
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总表
序号 | 类别 | 指标名称 | 归集频率 | 归集部门 |
1 | 污染 | 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 年底报送 | 环境监察分局 |
2 |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 年底报送 | 污染防治科 | |
3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年底报送 | 污染防治科 | |
4 | 噪声污染防治 | 年底报送 | 环境监察分局 | |
5 | 生态 |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 | 年底报送 | 生态保护科 |
6 | 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 | 年底报送 | 环境监察分局 | |
7 | 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 年底报送 | 环境监察分局 | |
8 | 环境 | 排污许可证 | 年底报送 | 环境监察分局 |
9 | 排污申报 | 年底报送 | 环境监察分局 | |
10 | 排污费缴纳 | 年底报送 | 环境监察分局 | |
11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 年底报送 | 环境监察分局 | |
12 |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 年底报送 | 环境监察分局 | |
13 | 内部环境管理情况 | 年底报送 | 企业提供材料,环境监察分局审核 | |
14 | 环境风险管理 | 年底报送 | 企业提供材料,环境监察分局审核 | |
15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年底报送 | 生态保护科 | |
16 |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 年底报送 | 人事法制科 | |
17 | 社会 | 群众投诉 | 年底报送 | 环境监察分局 |
18 | 媒体监督 | 年底报送 | 办公室 | |
19 | 信息公开 | 年底报送 | 企业提供材料,环境监察分局审核 |
***4
废水主要监测项目
企业类别 | 污染因子 | ||
城市污水处理厂(只接纳生活污水) | COD、BOD5、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 | ||
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 | COD、BOD5、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 ||
生产区及娱乐设施 | pH、BOD5、COD、悬浮物、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 | ||
黑色金属矿山(包括磷铁矿、赤铁矿、锰矿等) | pH、COD、悬浮物、硫化物、铜、铅、锌、镉、镍、铬、锰、砷、汞、六价铬 | ||
钢铁工业(包括选矿、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 | pH、COD、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挥发酚、总氰化物、石油类、总铜、总锌、总镉、总镍、总铬、总锰、总砷、总汞、六价铬 | ||
选矿药剂 | pH、COD、BOD5、悬浮物、硫化物、总铜、总铅、总锌、总镉、总镍、总铬、总锰、总砷、总汞、六价铬 | ||
有色金属矿山及冶炼(包括选矿、烧结、电解、精炼等) | pH、COD、悬浮物、总氰化物、硫化物、总铜、总锌、总镍、总铬、总锰、总砷、总汞、六价铬、总铍、氨氮、*BOD5、*色度、*石油类、*铁、*总铅、*总镉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pH、COD、BOD5、悬浮物、总铜、总铅、总锌、总镉、总镍、总铬、总锰、总砷、总汞、六价铬、氨氮 | ||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 | pH、COD、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氟化物、硫化物 | ||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 pH、COD、BOD5、悬浮物、硫化物、石油类、挥发酚 | ||
煤矿(包括洗煤) | pH、COD、悬浮物、硫化物、石油类、总砷 | ||
焦化 | pH、COD、BOD5、悬浮物、硫化物、总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氨氮、苯系物、总砷、苯并[a]芘 | ||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 pH、COD、BOD5、悬浮物、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总有机碳、氨氮 | ||
化学矿开采 | 硫化矿 | pH、COD、BOD5、悬浮物、硫化物、总砷 | |
磷矿 | pH、COD、悬浮物、氟化物、硫化物、总磷 | ||
萤石矿 | pH、COD、悬浮物、氟化物 | ||
汞矿 | pH、COD、悬浮物、硫化物、总铅、总砷、总汞 | ||
雄黄矿 | pH、COD、悬浮物、硫化物、总砷 | ||
无机原料 | 硫酸 | pH、COD、悬浮物、氟化物、硫化物、总铜、总铅、总锌、总镉、总镍、总铬、总锰、总砷、总汞、六价铬 | |
氯碱 | pH、COD、悬浮物、总汞 | ||
铬盐 | pH、COD、悬浮物、六价铬、总铬 | ||
有机原料 | pH、COD、悬浮物、挥发酚、总氰化物、苯系物、总有机碳 | ||
塑料 | pH、COD、BOD5、悬浮物、总有机碳、氨氮、石油类、硫化物 | ||
化纤 | pH、COD、BOD5、悬浮物、石油类、色度、总有机碳、氨氮、硫化物 | ||
橡胶 | pH、COD、BOD5、悬浮物、硫化物、总有机碳、氨氮、石油类、六价铬 | ||
制药 | pH、COD、BOD5、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总有机碳、*石油类、*苯胺类、*挥发酚 | ||
染料 | pH、COD、悬浮物、氨氮、挥发酚、色度、硫化物、苯胺类、总有机碳 | ||
颜料 | pH、COD、悬浮物、硫化物、色度、总有机碳、总铜、总铅、总锌、总镉、总镍、总铬、总砷、总汞、六价铬 | ||
油漆 | pH、COD、悬浮物、挥发酚、石油类、六价铬、总铅、总有机碳 | ||
合成洗涤剂 | pH、COD、BOD5、悬浮物、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总有机碳、总磷 | ||
合成脂肪酸 | pH、COD、悬浮物、动植物油、总有机碳 | ||
聚氯乙烯 | pH、悬浮物、COD、BOD5、总有机碳、硫化物、总汞、氯乙烯 | ||
感光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业 | pH、COD、悬浮物、硫化物、总银、总有机碳、氨氮、*氟化物、 *挥发酚、*总氰化物 | ||
其他有机化工 | pH、COD、BOD5、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有机碳、*六价铬、*铅、*镉、*砷、*汞、*色度、*挥发酚、*总氰化物 | ||
化肥 | 磷肥 | pH、COD、悬浮物、总磷、氟化物、氨氮 | |
氮肥 | pH、COD、BOD5、悬浮物、氨氮、挥发酚、总磷 | ||
农药 | 有机磷 | pH、COD、BOD5、悬浮物、挥发酚、硫化物、有机磷农药、总磷、氨氮 | |
有机氯 | pH、COD、BOD5、悬浮物、挥发酚、硫化物、有机氯、氨氮 | ||
除草剂工业 | pH、悬浮物、COD、总有机碳 | ||
电镀 | pH、COD、悬浮物、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镍、总铬、总汞、六价铬、总铍、石油类、总磷、总氮、氨氮、总铝、总铁、*总铅、*总镉、*总砷、*氟化物、*总银 | ||
烧碱 | pH、悬浮物、总汞 | ||
电气机械及器材 制造业 | pH、悬浮物、COD、BOD5、石油类、总铜、总锌、总镍、总铬、总锰、总砷、六价铬、总铍、氨氮、*氟化物、*总磷、*总氮、*铁、*总银、*总氰化物、*总铅、*总镉、*总汞 | ||
普通机械制造 | pH、悬浮物、COD、BOD5、石油类、总氰化物、总铜、总铅、总锌、总镉、总镍、总铬、总锰、总砷、总汞、六价铬、总铍 | ||
电子仪器、仪表 | pH、COD、BOD5、悬浮物、总铜、总锌、总锰、总砷、总铍、氨氮、*总氰化物、*总铅、*总镉、*总镍、*总铬、*总汞、*六价铬、*石油类、*氟化物、*总磷、*总氮、*铁、*总银 |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pH、COD、BOD5、悬浮物、色度、氨氮、总氮、总磷、*可吸附有机卤化物(适用于采用含氯漂白工艺,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口采样) | ||
纺织印染 | pH值、COD、BOD5、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色度、六价铬、硫化物、苯胺类、*铜、*挥发酚、*二氧化氯 | ||
皮革、毛皮、羽绒服及其制品 | pH、COD、BOD5、悬浮物、硫化物、氨氮、总铬、六价铬、石油类 | ||
水泥 | PH、COD、悬浮物、石油类 | ||
油毡 | pH、COD、BOD5、悬浮物、挥发酚、硫化物、石油类 | ||
玻璃、玻璃纤维 | pH、COD、BOD5、悬浮物、挥发酚、总氰化物、氟化物 | ||
陶瓷制造 | pH、COD、BOD5、悬浮物、总铅、总锌、六价铬、总铍、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钡、钴、*总铜、*总镉、*总镍、*总铬、*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锰、*总砷、*总汞 | ||
石棉(开采与加工) | pH、COD、悬浮物、石棉、挥发酚 | ||
木材加工 | pH、悬浮物、COD、BOD5、挥发酚、氨氮 | ||
食品加工、发酵、酿造、味精 | pH、COD、BOD5、悬浮物、色度、氨氮、总磷、动植物油、*硝酸盐氮 | ||
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 | pH、悬浮物、COD、BOD5、动植物油、氨氮、总大肠菌群 | ||
饮料制造业 | pH、悬浮物、COD、BOD5、氨氮、总磷、*动植物油、*色度 | ||
柠檬酸工业 | pH、悬浮物、COD、BOD5、氨氮 | ||
船舶工业 | pH、悬浮物、COD、六价铬、总锌、总铜、总镍、总砷、总镉、总氰化物、苯系物 | ||
制糖 | pH、COD、BOD5、悬浮物、氨氮、色度、石油类 | ||
电池 | pH、悬浮物、总铅、总锌、总镍、总铬、总锰、总砷、总铍、氨氮、*总铜、*总镉、*总汞、*六价铬 | ||
管道运输业 | pH、悬浮物、COD、BOD5、石油类、氨氮 | ||
火工 | pH、COD、悬浮物、硫化物、总铜、总铅、总锌、总镉、总镍、总铬 | ||
电池 | pH、COD、悬浮物、总铜、总铅、总锌、总镉、总镍、总铬、总汞 | ||
绝缘材料 | pH、COD、悬浮物、石油类、挥发酚 | ||
卫生用品制造业 | pH、悬浮物、COD、石油类、挥发酚、氨氮、总磷 |
备注:1. “*”标注的项目为选测项目;
2. 若企业为循环用水,不对外排放废水,可不开展监测,但应当提供监察部门的相关证
明作为支撑。
***5
废气主要监测项目
企业类别 | 污染因子 |
工业炉窑 |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 |
生产和生活用锅炉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 |
化工 | 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一氧化碳、硫酸雾、臭气浓度、颗粒物 |
水泥工业 |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烟气黑度 |
火电厂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燃料硫分、汞(燃煤锅炉) |
石油化工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系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冶金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气、氯化氢、一氧化碳、铅 |
电子 | 苯系物、甲醇、氟化物 |
硫酸工业 | 二氧化硫、硫酸雾、烟(粉)尘 |
船舶工业 | 烟(粉)尘、苯系物 |
钢铁工业 |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 |
轻金属工业 | 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重有色金属 | 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
沥青工业 | 沥青烟、烟(粉)尘、苯并[a]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普钙工业 | 氟化物、粉尘、二氧化硫 |
炼焦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系物、臭气浓度、苯并(a)芘 |
轻工 | 二氧化硫、硫化氢、汞 |
皮革 |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
化肥 | 氨、氟化物、氮氧化物、硫化氢 |
合成洗涤剂 | 粉尘 |
雷汞工业 | 汞 |
柠檬酸工业 | 硫化氢、臭气浓度 |
味精工业 | 硫化氢、臭气浓度 |
火工 | 二氧化硫、硫酸雾、氮氧化物 |
焚烧炉 | 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氨、二噁英 |
备注:如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类型与本表不符的,按照企业实际排放情况、
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废气污染物类型进行监测。
***6
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项目
行业 | 监测项目 |
木质家具 | 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 |
*乙酸丁酯、*乙酸乙酯、*三甲苯、*乙基甲基苯、*苯乙烯 | |
印刷 | 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 |
柔印水性:*异丙醇、*丙烯、*丁烷、*乙醇 | |
覆膜工艺:*三甲基戊烷、*三甲基己烷、*丁烷、*正己烷、 *二氯甲烷、*异戊烷 | |
凹性油印:*乙酸乙酯、*甲苯、*乙酸丙酯、*庚烷、*异丙醇、*乙醇 | |
平印水性:*异丙醇、*乙醇、*正辛烷、*2-甲基庚烷 | |
制鞋 | 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 |
*乙酸甲酯、*丙酮、*正己烷、*碳酸二甲酯、*乙酸乙酯、 *环己烷 | |
金属制品 | *乙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四甲苯、*乙酸乙酯、 *2-乙基己醇、苯 |
设备制造 | 视其行业及工艺特点,建议参考金属制品行业 |
包装 | 视其行业及工艺特点,建议参考印刷行业 |
非金属制造 | 视其行业及工艺特点,建议参考印刷行业 |
塑料 | |
纺织印染 | 视其行业及工艺特点,建议参考制鞋行业 |
橡胶制品 | |
化工及化学品制造 | 视其工艺特点,可参考监测下列项目: |
备注:1.“*”标注的项目为选测项目;
2.如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类型与本表不符的,按照企业实际排放情
况、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废气污染物类型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