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7577号原告罗棣谦与被告邬锋华梁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邬锋华:
本院受理原告罗棣谦与被告邬锋华、梁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75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邬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7397元及以11739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罗棣谦;二、驳回罗棣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94元(原告已预交),由邬锋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罗棣谦多交纳的诉讼费用2***7.9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