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初审,提高工作效率及规范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依据:《***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工作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改[1998]33号);省政府《转发***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府[1998]1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关于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财税[2000]83号)。
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第三条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是指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行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加工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第四条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各单位不得私自违规出具免税确认书
第五条 企业办理免税确认书需出具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申请表》(一份);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附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涉及设备进口的,应使用如下规范语言给予明确:该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序号)XXXXX中XXXXX类的国内投资项目,请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主管单位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进行初审,特别要认真核对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是否一致,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
第八条 省经贸委对内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
三、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第九条 省经贸委已经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填写《限额以下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变更申请表》经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主管单位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预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请变更。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需提交: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四份;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采取在原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进行。变更件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
四、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确认的初审
第十二条 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省经贸委只负责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和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
(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技术改造项目;
(四)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加工业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技改项目。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主管单位向省经贸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初审同意后,由省经贸委正式行文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第十五条 办理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需递交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附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二份;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二份。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五、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或省各主管单位向省经贸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省经贸委初审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公文报送。
第十八条 办理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变更需提交的材料:已经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五份;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二份。
第十九条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六、其他
第二十条 省经贸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申请表
2.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3.限额以下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变更申请表
4.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