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7537号原告广东安臣锡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益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兴达电子有限公司翁武平卢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吉兴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7537号原告广东安臣锡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益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兴达电子有限公司、翁武平、卢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753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75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深圳市吉兴达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32405元,违约金35272.69元(违约金从
(2019)粤0605民初7537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吉兴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翁武平的银行存款167677.69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仅限以下范围:1.银行、支付宝、微信账号;2.机器设备)。案件申请费1358.39元,由申请人广东安臣锡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