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禅城区住房供应结构的实施意见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供应结构相关政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城市居民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住房及套型结构相关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住房是指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及商品住房。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套型结构是指上述各类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住宅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
三、实施细则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
我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根据相关住房保障规定执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商品住房项目
为更好地满足我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作用,我区今后土地供应(含出让、转让地块)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再设置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比重条款。
(三)住房供应套型结构调整
对于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供应的土地(含出让、转让地块)并设置了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控制条款的在建或待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化率和建筑密度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如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且已销售签约,则其预售许可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原则上不得再调整套型结构;确须调整的,须征得购房人书面同意。
(四)适当调整动(竣)工时限
调整户型涉及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开发总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动(竣)工时限:调整比例小于30%的,其动(竣)工期限可相应延长半年;调整比例达到30%或以上的,其动(竣)工期限可相应延长一年。
申请调整套型结构的商品住房项目,如不存在动(竣)工超期或其他违约问题的,申请经批准后,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其建设时限可在原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的基础上相应延长;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动工期限可在原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的基础上相应延长,竣工时限相应顺延。
商品住房项目如涉及动(竣)工超期或其他违约问题的,须按相关程序处置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根据套型结构调整比例情况相应调整动(竣)工时限。因调整项目套型结构准予延长的动(竣)工时限不得冲抵原已动(竣)工超期的时限。
项目涉及配建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政府回购物业的部分,其动(竣)工时限不得进行调整,须按原合同约定的动(竣)工时限进行建设。
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套型结构,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再次调整的,须报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审核同意,但项目动(竣)工时限不再作调整。
(五)套型结构调整程序
1、商品住房项目须适当调整套型结构的,由其项目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审批表》,并提供第三方有资质单位编写的可行性方案报告(可行性方案报告须包括套型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分析、对项目原定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影响,以及评估调整后相关规划指标情况等内容)。项目如涉及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安置物业或涉及其他权属人的,则须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或权属人的书面意见;
2、各镇(街道)根据项目开发企业申请及资料,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区规划部门、区建设部门加具相关意见,最后报区国土部门进行汇总;
3、区国土部门根据各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向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通报;
4、区国土部门与项目开发企业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项目套型结构及项目动(竣)工时限。
四、备案与监督
(一)商品住房项目调整套型结构后,须在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及所属镇(街道)进行备案。
(二)商品住房项目调整套型结构情况,区国土部门将在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意见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禅城区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包括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安置物业等项目中的商品住房)项目。
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调整审批表(请点击)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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