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管理办法(试
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管理,保障各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7月29日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管理,防范市场风险,防止围标串标行为,保障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及各县区分中心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投标保证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市交易中心递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保证。
第四条 市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投标保证的统一代收、代退等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可采用货币形式或保函形式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货币形式的担保包括转账、电汇、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
(二)保函形式的担保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以下统称“保函”),保函分为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
货币形式与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鼓励采用电子保函作为投标保证提交形式。
第六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实行专户管理,其账户不能作为其他用处的结算账户,与单位的经费账户分开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保证金,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投标保证系统建设和管理,实现投标保证线上代收、代退,为市场主体选择电子保函提供便捷高效的担保渠道和服务。鼓励各县区分中心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投标保证系统。
第二章 投标保证的代收
第八条 投标保证缴纳的金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专用账户的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项目(标段/包)名称、缴纳方式、缴纳金额、
到账截止时间、退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投标人应通过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提交至交易系统内生成的投标保证金虚拟子账户中。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从其本人账户转出;响应人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自然人)的名义提交,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保证金交付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到达市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为准。有效期应与投标(竞买等)有效期一致。
第十条 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的,受益人(被
保险人)为招标人,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竞买等)有效期一致。需通过电子投标保证系统提交;投标人支付的保函手续费和保险费,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
第十一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到账或保函生效后,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应通过电子投标保证系统即时将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提供给市交易中心,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将作为确认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的凭证。
第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投标担保的保密管理工作,所有***部门、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软件开发运维等涉及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市交易中心电子投标保证系统应与银行系统,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电子保函系统等相关交易系统对接。
第三章 投标保证的代退
第十三条 对以货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中标通知书在线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可线上申请退还或冻结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心依申请作相应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不申请退还或冻结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系统自动将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带息退付至其汇款账户。
合同在线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可线上申请退还或冻结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心依申请作相应处理;合同在线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不申请退还或冻结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系统自动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带息退付至其汇款账户。
(二)国有建设用地竞拍结束后,未竞得人保证金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竞得人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缴入国库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终止交易的,如已收取(潜在)投标人投标保证的,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由此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违法违规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在调查处理期间,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投标保证在调查处理期间暂扣。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完毕后,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责任界定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负责所开具保函的真伪查验、索赔处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因合作担保机构未及时提供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导致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活动,影响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担保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担保管理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担保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经查实,担保机构、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与其终止合作关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未按交易文件要求及时有效递交投标保证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不予退还;提交虚假保函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