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燕罗街道老虎坑垃圾发电厂三期送出线路N1锚杆护坡专业分包工程925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9年9月25日,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老虎坑环境园二期填埋场垃圾坝正下方的边坡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受伤。接报事故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的要求,成立了由燕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陈贺党任组长,街道安监办牵头,街道派出所、群团工作部(工会)、纪检监察审计室等部门参与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已调查完毕,提交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51J,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布龙公路662号荔苑大厦B1102,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敬东,于1995年11月2日成立,现有员工约37人,主要从事岩土技术工程。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56Q,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瑞华,于1986年5月12日成立,现有员工约6000人,主要从事建筑安装。
(三)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为“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垃圾发电厂三期送出线路N1锚杆护坡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承包方为广东火电公司,分包方为协鹏公司,双方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该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0130501.14.19.0045),并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承接工程后,协鹏公司任命刘孝明为项目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9月25日上午,协鹏公司三名杂工刘代轩(伤者)、肖辉全及肖波在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老虎坑环境园二期填埋场垃圾坝正下方的边坡进行护坡作业,其中刘代轩负责往泥土地上铺方木条,肖波负责驾驶潜孔钻车进场施工,肖辉全负责在加固边坡。上午8时30分许,肖波驾驶钻车进场施工,而钻车经过的土地下方铺有电缆,为了不让钻车压到电缆,刘代轩就在土地上铺方木条从而让钻车从方木条上面行驶进场,当时刘代轩一边在前端铺着方木条,肖波驾驶钻车一边在后端行进,过程中因为路面不平钻车压到方木条导致方木条往上翘反弹打到了刘代轩的肋骨,导致其受伤。
经查:
1.广东火电公司分包工程时与协鹏公司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并对协鹏公司的施工现场进行了隐患排查,履行了对协鹏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2.工人刘代轩违反工地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在钻车行驶路径上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依然冒险进行铺方木条作业。
3.钻车司机肖波违反工地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在明知钻车前方有人未保持安全距离作业依然驾驶钻车前行。
4.协鹏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孝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协鹏公司拨打120让急救车将伤者刘代轩紧急送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刘代轩,男,四川省营山县人。经医院诊断:刘代轩胸闭合性损伤:1、右侧第1-8肋骨折(第5-8多发段粉碎性骨折);2、右肺多发肺挫裂伤;3、右侧血气胸(肺叶压缩约70%);4、右侧胸壁多发气肿;5、右肺多发肺大疱;6、肝脏挫伤;7、右中指末节腹侧皮肤挫裂伤。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1986)相关规定,本次事故按照伤者伤情诊断核定损失工作日约120日,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
(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286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伤者医疗费用101286元、误工费6000元、伙食费3000元、陪护费5000元、交通费等其他费用2000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1.工人刘代轩违反工地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在钻车行驶路径上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依然冒险进行铺方木条作业。
2.钻车司机肖波违反工地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在明知钻车前方有人未保持安全距离作业依然驾驶钻车前行。
(二)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协鹏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孝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燕罗街道老虎坑垃圾发电厂三期送出线路N1锚杆护坡专业分包工程“9·25”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协鹏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孝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钻车司机肖波违反工地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在明知钻车前方有人未保持安全距离作业依然驾驶钻车前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协鹏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三)工人刘代轩违反工地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在钻车行驶路径上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依然冒险进行铺方木条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受伤,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由协鹏公司给予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协鹏公司应认真汲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做到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落实“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完善教育培训记录。以本次事故为案例开展各项目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二)加强工地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完善现场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发生,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