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人防工程报建、拆除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人防工程的拆除、自建、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防工程拆除:
1.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2.选择补建的,被拆除人防工程抗力等级高于核6级的,按原等级补建;低于核6级的,按核6级补建;补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符合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技术上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3.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二)人防工程方案报建阶段(自建、免建):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
(1)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2)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
(3)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具备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与附近人民防空通道相连接。
2.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执行;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拆除:
1.《深圳市人防工程拆除登记表》(原件1份);
2.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
3.拟拆除和补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原件各1份,附电子光盘)。
(二)人防工程方案报建阶段(自建、免建):
1.《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原件1份);
2.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原件扫描光盘,验原件);
4.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5.建筑设计方案图(加盖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方案中应有每栋单位各层的建筑面积明细列表)(原件1份,附电子光盘);
6.免建申请文件(原件1份)。
(三)人防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审查(仅限自建项目):
1.《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原件1份);
2.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原件各1份,附电子光盘);
3.《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人防工程拆除:《深圳市人防工程拆除登记表》;
(二)人防工程方案报建阶段(自建、免建):《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三)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emo.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人防工程拆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人防工程方案报建阶段(自建、免建):
1.普通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重大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
(三)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人防工程拆除:予以许可后颁发《人防工程拆除许可证》,无期限规定;
(二)方案报建阶段(自建、免建):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
(三)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人防工程拆除:经许可后方可拆除人防工程;
(二)方案报建阶段(自建、免建):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自建项目人防初步设计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免建手续;
(三)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一)人防工程拆除:拆除单位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用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的补偿标准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1.原建筑为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拆除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2.原建筑为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拆除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二)方案报建阶段(免建):
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第十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