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印发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ZJFGS-2016-03
珠金府办函〔2016〕9号
关于印发《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
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湾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珠金府办〔201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区、镇财政共同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现有总部企业和新引进总部企业,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扶持对象
第四条 从2016年开始,区、镇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由区招商局按我区“零基预算”原则向区财政局申报区级资金预算。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镇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
第五条 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的企业,注册登记两年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使用扶持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在内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也可申请使用鼓励总部经济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落户奖;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工作经费等。
第七条 各项鼓励资金的使用标准为: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纳税等条件,由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迁入金湾区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认定后先拨付20%,迁入我区满一个纳税年度后经复核确认满足认定条件的,再拨付80%。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前2年按对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对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三)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按照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补助自该总部企业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其中对租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对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五)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工作经费:不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3%(含镇级预算),统一由区招商局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 按规定程序认定后的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总部办申请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扶持资金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
(三)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四)《金湾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五)申请经营贡献奖的,还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六)申请使用高管补助的,还应提供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七)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补助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已支付租金的合法凭证(需超过申请补助的金额);新建或购置办公房产的总部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补助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房屋所有权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区总部办收到申请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会区财政局意见后,联合报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扶持总部企业名单与扶持金额,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区政府批复同意后一个月内,总部企业落户奖和办公用房租房补贴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支付。其他鼓励资金由区级财政先行支付,再由企业纳税所在镇负担。其中,涉及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的,按规定比例由区级和企业纳税所在镇分别负担。年终区级财政与各镇进行清算,各镇应负担的部分专项上解区级财政。如遇区财政体制调整,区镇分担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区招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区招商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评审项目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和镇财政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区招商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招商局共同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股
2016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