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珠海水务集团公司,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公司:
《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1月22日
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一)小型水库、山塘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山塘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属地区级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山塘,由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区(功能区)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小型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隶属关系,每座小型水库、山塘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除区属和企业等相关部门直管的重点小型水库外,其余村级管理的小(2)型水库和山塘的管理权按照产权和利益关系不变的原则统一收归镇(街道办)管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担任防汛责任人和安全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责任人不得兼任2座以上)。对使用权归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小型水库、山塘,除使用单位直接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外,水库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应指派一名行政领导负责督促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并对该水库负安全管理监督责任。
(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小型水库、山塘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四)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
(五)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山塘,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六)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2)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2)型水库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2)型水库、山塘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七)小型水库、山塘管理经费由所在区(功能区)、镇(街道办)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小(1)型水库管理经费最低标准为9万元/年,小(2)型水库管理经费最低标准为6万元/年,山塘管理经费最低标准为4万元/年,鼓励有能力的区提高管理经费标准。
各区(功能区)应于2014年3月前制定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制度,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对按时、按要求建立制度、机构、人员和经费的区,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奖励相关区,奖励对象是以公益性为主的小型水库、山塘,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等经营收入的小型水库、山塘除外,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对不按时、按要求建立制度、机构、人员和经费的区,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若因制度缺失影响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导致出险,追究所在区及区业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构成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小型水库、山塘维修养护经费由所在区(功能区)、镇(街道办)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九)积极推行小型水库安全年度检查制度。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每年汛前、汛后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山塘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要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汛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次年汛前完成整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库安全运行督查,督查重点检查责任制及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情况以及年度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书面记录存档并***督办。
(十)小型水库应建立大坝安全鉴定制度。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组织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大坝安全鉴定每隔6至10年进行一次。对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在除险加固工作未完成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要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工作。
通过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集中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型水库、山塘的技术档案。
(十一)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施等做好现场巡查、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
(十二)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区(功能区)、镇政府(街道办)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按照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和监督实施,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山塘,在未除险加固之前,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每年汛前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严格执行水库汛期防限水位。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门的调度。
(十三)加大对水库管理配套设施的投入,逐步提高水库规范化管理的硬件水平。各区(功能区)要加大对大坝安全观测、水情测报、通信设施、管理用房和防汛抢险设施等水库管理配套设施的建设投入,完善小(2)型以上小型水库的管理配套设施,逐步提高水库规范化管理的硬件水平,推进小型水库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所有小型水库、山塘应按照省防总颁布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
四、搞好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
(十四)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兼顾效益"的原则,对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分类排队,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重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加大区级水利资金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病险水库,镇政府(街道办)或水库所有者(业主)要多渠道筹集除险加固资金,加快除险加固进度。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十五)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的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六)按照水利部颁发的《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暂行办法》(水管〔1995〕15号)的规定做好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六、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十七)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山塘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山塘,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